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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试行)
    2017-03-31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医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印发〈关于中共新余市委委员会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共新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意见(试行)的通知》及《中共新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关于加强委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现就医院党总支、行政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 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重要指示的决定;

    2.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3.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4.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5.重大改革方案及措施;

    6.学科建设、科室设置及调整;

    7.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8.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9.重要管理制度的出台与修订;

    10.人员奖惩办法及实施;

    11.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2.医院重要党建(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民生项目、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4.其它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

    1.医院职能科室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业务科室正副主任、护士长的任免;

    2.中层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等次的确定;

    3.县区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和提名;

    4.后备干部的研究确定;

    5.报上级进行的表彰和处分,以及在院内进行的综合表彰奖励和处分等;

    6.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10000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与设备采购等;

    3.政府采购项目;

    4.重点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绩效情况;

    5.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2.日常支出中单笔金额10000(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

    3.项目资金使用。

    凡提交医院党总支、行政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科室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专题调研,就所提交决策事项的可行性以及具体实施计划提出意见建议。有“三重一大”事项提请医院党总支、行政决策,医院各科室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需提前3天向办公室提交事前告知书(见附件1)。

    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与规则和执行

    (一)集体决策的程序

    1.决策前准备工作

    1)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及医院有关规定,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后,再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策。

    2)关系医院建设与发展、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事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医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形成决策草案,提交职代会审议、表决通过。

    3)重大业务技术事项,在班子会议讨论决策之前,要提交医院专家委员会审议,形成可行性方案。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讨论决策之前,有关职能科室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5医院党政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牵头科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2.决策程序要求

    1)充分发表意见再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报请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党政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政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总支负责人、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即末位表态)。

    2)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医院党总支、行政会议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才能形成决定。

    3)形成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决策的讨论情况,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不得泄密。会议记录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科室、责任人。医院党总支、行政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科室、监督科室及相关人员。

    4)需要报批的事项,必须按管理权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与内容

    会议形式指党总支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党总支(扩大)会由党总支负责人主持,讨论决定关系医院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党建工作;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研究解决业务科室、职能科室等方面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三)参会人员范围

    依据会议内容及有关规定确定参会人员。党总支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委员、办公室主任; 党总支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委员、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等;院长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为正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办公室主任。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和有关规定邀请驻委纪检组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科学、民主、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参加党总支、行政会议集体决策的正式成员为医院党总支、行政班子成员。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3.凡需医院党总支、行政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行政会议时,党总支负责人、院长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临机处置、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行政报告。

    (五)集体决策的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医院党总支、行政会议决策后,由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医院党总支、行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医院党总支、行政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处置前应向党总支负责人、院长请示,事后及时向医院党总支、行政报告。

    3.及时跟踪推进。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组织实施科室应将决策事项进展情况以及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适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圆满完成。对于自身权限范围无法解决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医院党总支、行政报告。

    (六)集体决策民主监督

    所有会议决策的事项要通过会议、简报、院内局域网、公布栏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但对某些限制公开时间、范围的事项,不得提前时间或扩大范围公示。

    三、决策事项的实施与反馈

    (一)决策事项实施。有关事项一旦决策生效,按照领导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及负责科室及时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反馈。事项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各职能科室应及时反馈实施情况及结果并建立台账,实施完毕后向办公室报送“三重一大”事项事后报告书(见附件2

    四、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成立“三重一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职代会表决通过的事项,一般由工会负责督办。

    (三)医院党总支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医院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并及时汇报落实情况。

    (四)职代会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部门反映意见。

    (五)对于下列情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有不良后果、迹象,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节。

    (六)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追究责任,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七)对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对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给医院造成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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