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二、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设立小金库;
三、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以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七、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